教師招聘考試教育法規(guī)概論——受教育者
來源:云南培訓認證網(wǎng) 閱讀:6634 次 日期:2009-08-20 1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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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受教育者概述

一、受教育者的概念

受教育者是指在學?;蚱渌逃龣C構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學生,但是受教育者卻不一定就是學生。學生一般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接受學歷教育的自然人。而受教育作為人們學習知識、提高能力的途徑和方式有多種,因此受教育者的范圍要大于學生。受教育者要成為學生應該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學生接受教育的學?;蚱渌逃龣C構是依法設立的;第二,學生是經(jīng)學校錄取注冊并取得學籍的;第三,學生完成學業(yè)后可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從廣義上看,學生泛指在學校讀書的人,也泛指向其他人學習知識、技能的人。而受教育者就是接受教育的人,與廣義的學生是同一概念。在憲法和民法意義上,受教育者是公民。

我國《教育法》從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出發(fā),認定學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把學生作為受教育者是立足于受教育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著重強調(diào)的是社會的每一個公民,在其一生每一個階段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在義務教育階段既有受教育的權利又有受教育的義務。雖然受教育貫穿于人的一生,但在教育法律意義上的受教育者指的是在正規(guī)教育機構中正式登記注冊并接受教育的學生,包括幼兒園學童、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其他正式登記注冊的學生,并不包括各種短期培訓的學員。

二、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及其保障

(一)公民受教育權的含義

受教育權是現(xiàn)代憲法確立的一項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權利。具體來講,公民受教育權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國家通過各種具體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類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以及接受各種技能訓練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條件和機會的主張、資格、權能和自由。我國《憲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在憲法上有三重含義∶第一,確認了公民有受教育權;第二,國家應當制定保護公民受教育權實現(xiàn)的法律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第三,國家在制定法律時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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