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廣東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期間哪些行為屬于手機使用情形會受到什么處理?
答:界定為“手機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攜帶身上并開機;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震動;三是攜帶手機當做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機并開機;六是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報考者使用手機,適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nèi)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