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鋼材購銷合同:2013建筑鋼材買賣合同
2008年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本市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其工地負責人Z某、C某以該公司名義與原告上海某鋼材物資有限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Z某和C某在合同落款處簽名,被告公司未蓋章,范文之合同范本:建筑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鋼材用于該廠房工程,約定鋼材價款按上海西本鋼鐵每日市場報價為基準上浮每噸150元作為成交價,又約定以送貨單確定的單價和總金額為結算依據(jù),也明確約定了被告付款時間及逾期付款按所欠貨款金額的日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原告至2008年底依約送貨,共計貨款金額為520萬余元。被告通過Z某、C某陸續(xù)付款計360萬元,余款160萬余元逾期不付。原告多方與Z某、C某協(xié)商付款事宜,皆未果,被告公司也不予答復。此時適逢金融危機,原告經(jīng)受極大資金壓力,遂委托律師代理訴訟。
我們接受委托后,經(jīng)周密調(diào)查,掌握Z某被告的工程項目經(jīng)理、C某為被告該項目工程的內(nèi)部承包人,原告有理由相信他們有權代表被告簽訂買賣合同,該合同相對方應為被告公司,同Z某和C某以個人身份自愿對被告貨款承擔共同付款責任,律師代理原告上海某物資有限公司起訴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鋼材貨款160萬余元、違約金17萬元,并起訴Z某、C某為共同被告,要求兩人對被告的貨款義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全額凍結了被告公司的銀行賬戶,保證了債權的實現(xiàn)
訴訟中,被告以貨款金額計算有誤和違約金過高為由提出抗辯,并以原告交付鋼材質(zhì)量不合格為由提起反訴,要求賠償被告損失50余萬元。
因雙方考慮各自在本案中是法律風險,我方在保障根本利益得到順利實現(xiàn)的前提下愿與對方和解,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公司于和解當日支付145萬元貨款。
因訴訟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我方遂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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