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教育部第16號令規(guī)定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下列人員應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并達到相應等級標準:
(一)教師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為二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語文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學教師為二級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話語音教師為一級乙等以上水平;
(二)播音員、節(jié)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為一級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為一級甲等水平;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三級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務行業(yè)中直接面向公眾服務的廣播員、解說員、話務員、導游等為二級乙等以上水平;
(五)師范類專業(yè)、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yè)、影視話劇表演專業(yè)以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yè)的學生;
(六)其他社會人員可自愿申請接受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
現(xiàn)階段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的年齡原則上為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對普通話水平未達到規(guī)定等級標準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督促其參加培訓、測試并達到規(guī)定的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