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辯護人的概念
辯護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所以,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一方積極對抗,并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
二、辯護人的范圍
(一)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guī)定,辯護人的范圍包括:
1.律師
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并且經(jīng)過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注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另外,《律師法》第1 3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的現(xiàn)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zhí)業(yè)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zhí)業(yè)。同時該法第36條規(guī)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現(xiàn)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鑒于我國當前的律師隊伍尚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lián)、共青團、學聯(lián)等群眾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和親友
這些人員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辯護人。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選擇范圍,因為除了監(jiān)護人不再限定近親屬,而是親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委托到辯護人,解決請律師難的問題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①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②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③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⑤本院的人民陪審員:⑥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⑦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以上第4、5、6、7項規(guī)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