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指標 | 評價要素 | 賦分標準 | 分值 | 備注 |
工作經(jīng)歷 | 基層經(jīng)歷 | 在辦鎮(zhèn)工作或由組織部門選派到社區(qū)、村(居)掛職任職不滿兩年的得2分,滿兩年的得3分,每超過一年加0.5分,最高不超過5分。 | 15 | |
任職情況 | 低一級職務層次報考的,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得10分,非領導職務的得8分;越級報考的,現(xiàn)任領導職務的得6分,非領導職務的得4分。 | |||
工作表現(xiàn) | 工作能力 | 學習研究、總攬全局、組織協(xié)調、創(chuàng)新、決策等能力和水平。評價等次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分別賦12—16分、9—12分、6—9分、1—6分。 | 16 | 由各級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評價賦分。 |
工作成績 | 對待工作一貫態(tài)度和取得的成績。評價等次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分別賦12—16分、9—12分、6—9分、1—6分。 | 16 | ||
獎勵情況 | 個人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獲區(qū)委、區(qū)政府表彰的,每項得2分;獲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項得3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項得5分;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每項得8分。 | 15 | 1、個人因同一原因獲得不同層次表彰的,只取最高層次賦分一次;2、個人因年度考核獲優(yōu)秀等次被區(qū)委、區(qū)政府表彰的,不計分;3、單位所獲表彰獎勵只取最高一項賦分一次,只為分管或負責該項工作的加分;4、個人和單位受表彰情況賦分最高不超過15分。 |
單位受表彰情況 | 近三年獲區(qū)委、區(qū)政府表彰的得1分;獲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2分;獲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得3分;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得5分。 | |||
年度考核 | 考核等次情況 | 近三年考核每一次優(yōu)秀得6分,每一次稱職(合格)得4分。 | 18 | |
學歷教育 |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的得13分,僅學歷的得9分。 | 20 | 學歷教育以最高層次賦分一次,不累計。 |
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的得17分,僅學位或學歷的得14分。 | |||
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 取得國家承認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的得20分,僅學位的得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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