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年月日乙方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幣種)元貸款。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依據(jù)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見附件),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對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xù)并保證到期續(xù)保;
(四)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由于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fā)生后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呢敭a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條 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條 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經營機制發(fā)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lián)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三)抵押的權利發(fā)生爭議;
(四)破產、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
(五)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fā)生變更。
甲方發(fā)生前款(一)的情形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發(fā)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內通知乙方。 第九條 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發(fā)生依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乙方協(xié)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經雙方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份,登記部門一份,由各執(zhí)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抵押權人(公章):
負責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時間年月日
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合同編號:
序號抵押物
種類抵押物
憑證編號單位數(shù)量自報價值(萬元)
評估值(萬元)
(銀行認可)抵押率(%)
抵押價值(%)
保險單保險號碼起止時間
經抵押權人評估認定,清單所列抵押物抵押價值總額為萬元,抵押人對此無異議,并將下列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1.2.3.4.
本清單正本一式兩份,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份,由各執(zhí)一份,作為號借款合同附件。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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