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在能見度有限的條件下:
能見度小于500米大于200米時,必須開啟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保持150米以上的行車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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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見度小于200米大于100米時,必須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保持100米以上的行車間距。
2.能見度小于100米大于50米時,必須開啟霧燈和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尾燈,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保持50米以上的行車間距。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車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此時已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開啟有關燈光,駛離霧區(qū),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通過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另外:
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