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共中央、xx《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和蘇煙黨字(1999)第26號省局黨組關于《××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試行)的通知》和《××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我局(公司)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工作,規(guī)范黨員干部行為,增強全體職工的廉政勤政意識和責任感,形成黨政齊動手,紀檢和職能部門緊密配合,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全體黨員干部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工作生動局面,結合本局(公司)的工作實際,特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黨風廉政責任制是進一步規(guī)定黨政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必須履行職責的制度,我局(公司)黨政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實行逐級廉政責任考核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第二條,黨政組織負責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一把手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副職負有相應的重要領導責任。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對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對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對分管部門領導干部黨風廉政情況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條,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對全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所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四條,加強行政管理,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⒈不準違反規(guī)定分房、購房、建房和用公款裝修住房。
⒉不準超標準接待來客,嚴格控制陪餐人數(shù),禁止鋪張浪費。
⒊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宴請,不準用公款私請。
⒋不準違反規(guī)定購買和換乘進口豪華小轎車,不要購買、換乘排氣量大于2.5升的國產小轎車。
⒌不準在下屬單位或有業(yè)務來往的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⒍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用名義占用公物。
⒎嚴禁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
⒏不準亂采亂購物品,一般物品均有辦公室統(tǒng)一扎口辦理,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物品,由職能部門寫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買。
⒐單位基建工程、裝璜等不得個人說了算或讓親戚朋友承包,要采取公開招標、議標,必須堅持集體研究決定,并加強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嚴格執(zhí)行審計、驗收制度,杜絕高估冒算,保證項目質量,嚴禁基建中有謀私行為。
⒑不準私立“小金庫”,一切經濟往來帳要納入財務收支。
⒒不準私分和濫發(fā)錢物。
⒓不準對來信來訪和群眾舉報無故不辦、不查,并要建立登記、領導批辦、承辦結果的工作制度。
⒔不準個人侵占和挪用單位在工作業(yè)務往來中的回扣費、好處費、貴重禮品禮金。所收錢物要上交辦公室入帳管理。
⒕不準公車私用,不準用公車接送子女上學,不準私自駕車外出和用公車自學開車。
⒖嚴格執(zhí)行通訊費用報銷制度和按規(guī)定配置手機。
⒗領導干部不準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yè),不準以家屬和親友名義經商辦企業(yè)。
第五條,進一步加強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提醒制度
和提撥任用干部進行廉政鑒定制度,嚴格按照規(guī)定選撥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⒈不準以其它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⒉不準違反組織程序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⒊不準個人決定干部的任免,不得以個人好惡處理人事關系。
⒋不準未經考察和上級同意隨意調進干部。
⒌不準領導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安排在本單位工作。
⒍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⒎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guī)等活動。
⒏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
⒐不準在干部選撥任用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及營私舞弊。
⒑不準拒不執(zhí) /> --> 人以上辦案制度,市場檢查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證件,查扣卷煙必須開具罰沒收據(jù),堅持兩人以上兌現(xiàn)舉報人獎金制度,手續(xù)完備。
第七條,規(guī)范業(yè)務經營,加強網(wǎng)絡建設,制止“體外循環(huán)”,卷煙銷售如實入帳,經營利潤如實反映,在卷煙購銷業(yè)務中不發(fā)生以權、以煙違紀行為。
⒈不準以煙謀私,以權謀私。
⒉不準在自已家里洽談業(yè)務,簽證協(xié)議或合同。
⒊不準批供卷煙單人簽字,實行雙人簽字制度,公司適銷貨源要全部進網(wǎng)銷售。不適銷貨源有序外銷。
⒋不準違反規(guī)定擅自確定卷煙價格,卷煙價格一律由定價小組集體確定。
⒌不準在業(yè)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難以拒絕的要如實上交,不得占為已有。
⒍不準私自以公司名義為外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⒎不準經營利潤“體外循環(huán)”,卷煙的購進和銷售做到商品如實入帳,實際價格在公司帳上如實表明,經營利潤如實反映。
⒏不準為系統(tǒng)外單位、個人違章購進卷煙提供任何條件,包括出借帳戶、合同、準運證、介紹信、工作證、資金等。
⒐“多種經營”不準在立項、投資、進人等方面?zhèn)€人說了算,必須堅持集體研究。
⒑公司在職人員不準在“多種經營”企業(yè)和批發(fā)部領取補貼和獎金。
⒒不準“多種經營”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經營卷煙批發(fā)。
⒓不準公司職工到下伸批發(fā)部吃拿卡要、報銷單據(jù)和接受任何禮品、禮金。
第八條,嚴格執(zhí)行財務制度,加強企業(yè)內部管理,使企 業(yè)的經濟活動有序、有章,財務管理逐步走上規(guī)范化、現(xiàn)代化,促進企業(yè)經濟效益不斷提高。
⒈不準違反財經紀律。
⒉不準做假帳、帳外帳。
⒊不準拖欠稅金。
⒋不準報銷超越審批權限的發(fā)票。
⒌不準挪用公款或未經批準借款。
⒍不準干部、職工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⒎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⒏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檔消費娛樂活動。
⒐不準出現(xiàn)因工作失誤被審計機關罰款的現(xiàn)象。
⒑不準泄露審計中的機密事項。
⒒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第九條,責任追究:
各科室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的,輕者批評教育,實行戒勉談話,書面提醒或口頭提醒以及本人寫出書面檢討,同時,給予經濟處罰,扣減直接責任人當月效益業(yè)績工資50%,扣減部門負責人當月效益業(yè)績工資的20%;部門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按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扣減分管領導當月效益業(yè)績工資的10%。情節(jié)嚴重的除經濟處罰外,按國家黨紀、政紀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