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遼寧省高考舞弊案判刑高考作弊將面臨什么刑罰?
來源:陽光高考 閱讀:1244 次 日期:2016-12-09 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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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沈陽11月27日電(記者 范春生)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法院近日對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審宣判:以朱玉全為首的5名被告人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期間,朱玉全通過QQ聊天方式,從網(wǎng)上購買了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試題答案后,又在網(wǎng)上將試題答案賣給李樹森、胡哲(在逃)、劉賀。

考試之前,劉賀找到董麗、紀軍,希望二人幫助其給考生傳遞高考試題答案,并建立了只有其三人的QQ群。劉賀分別在阜新市高級中學附近、阜新市實驗中學附近以及阜新市海州高級中學附近租用三處短期住宅,并向董麗、紀軍提供了傳輸答案的設備。2015年6月7日10時許,劉賀在獲得答案之后,通過QQ群將答案分別傳遞給董麗、紀軍,后三人又分別在上述三處承租房內(nèi)將獲取的試題答案傳遞給已交定金的考生。當天,劉賀三人先后被抓獲。6月17日、6月26日,李樹森和朱玉全分別在撫順、大連落網(wǎng)。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玉全、李樹森、劉賀、董麗、紀軍組成“一條龍”團伙,以收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屬于國家絕密級別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試題答案,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鑒于各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處罰。為此,判處朱玉全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判處劉賀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判處李樹森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判處董麗、紀軍各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作案工具發(fā)射器、接收器、充電線、電腦,依法予以沒收。

高考作弊將面臨什么?

2016年全國高考是“刑九”生效后的首次高考。高考作弊,將面臨什么刑罰?高考作弊的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組織考試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根據(jù)有關條款:“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就是對組織作弊罪的相關介紹。高考是很嚴肅的國家性考試,必須講究公平公正,對于作弊這種侵犯不特定大都數(shù)人利益的行為,一定會嚴懲,所以,請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用真才實學獲得考試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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