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人寄托者 (以下簡稱甲方)茲將所屬商品寄放于受寄者 (以下簡稱乙方)的倉庫內(nèi),雙方并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號的倉庫內(nèi),并請乙方代為保管。
商品內(nèi)容:一般家庭電器用品,但限于能裝箱者。
第二條 前條寄存物以寄放于乙方倉庫東南角 平方米面積內(nèi)可以容納的數(shù)量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前條寄存物可自由進出搬運,但若因而受損,乙方概不負賠償責(zé)任。
第四條 保管費的計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論寄存物品數(shù)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費為人民幣 元整。
甲方須于每月底之前將保管費送交乙方辦公處所。
第五條 甲、乙雙方如欲解除本契約,須于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寄托人(甲方):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住址:
受寄人(乙方):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