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即1985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期間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放寬到35周歲以下(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國家統(tǒng)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其他報考者的畢業(yè)證書及相關證書須在2016年9月1日前取得。招錄職位所要求的學歷是指符合職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或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yè)生。
(7)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機關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和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試用期內(nèi)的公務員和招聘到事業(yè)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人員,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其中,現(xiàn)在校就讀且檔案和組織關系在校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3)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或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
(4)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6)其他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條件的。
報考者在報名后、錄用之前已被黨政機關錄用為試用期公務員(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已被事業(yè)單位聘用不滿1年的工作人員,不予錄用。
以上辭退、現(xiàn)役、試用期、戶籍等有關資格條件中,除有專門規(guī)定外均以2016年9月1日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