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現將我院對2016年3月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guī)考生準考證號、違規(guī)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lián)系電話:0571-88908513。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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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考證號 | 級別、種類 | 違規(guī)行為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022716100548 | 一級、口試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068316100520 | 一級、口試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060116100264 | 一級、口試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100216100379 | 一級、筆試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