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統(tǒng)治與治國方略的統(tǒng)一—鄧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來源:易賢網(wǎng) 閱讀:1292 次 日期:2015-12-12 08: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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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社會應當是法治社會,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更需要法治。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對作為鄧小平理論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的高度概括與總結(jié)。認真學習和深入研究鄧小平的這一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法律的統(tǒng)治”的戰(zhàn)略性

從法律高于一切的戰(zhàn)略高度,將法治——“法律的統(tǒng)治”當作根本的治國方略,是鄧小平法治思想的立足點。

其一,站在“法律的統(tǒng)治”的高度,將法治理論從觀念理性上升為治國方略

“法治”的主張,早在我國的春秋戰(zhàn)國時期就提出了。《管子·明法》中說:“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韓非子也認為,“任法而治國”,“治民無常,唯以法治”(注:見《商君書·任法》,《韓非子·心度》。)。但他們所言之法治,其立法權操于君主之手,法自君出,君言即法,法為君用,法隨君變,實際上就是人治。所以梁啟超認為,法家的法治“不能正本清源”,故這種法治實為專制(注:參見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史》本論,第16章。)。在西方,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最早對“法治”作了較系統(tǒng)的理論闡述。亞氏說:“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注: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務館1965年版,第167頁。),“法治應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薄罢l說應該由法律遂行其統(tǒng)治,這就是說,惟獨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統(tǒng)治?!保ㄗⅲ簛喞锸慷嗟拢骸墩螌W》,吳壽彭譯,商務印務館1965年版,第168~169頁。)到近代,西方各國思想家對法治作了不同的論述,基本上是對亞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闡發(fā)。法治的內(nèi)涵,其根本點是“法律至上”,法律高于一切。具體地說就是:把法律當作非人格化的統(tǒng)治力量、當作最高權威予以尊重;把包括最高統(tǒng)治者及其政府權力在內(nèi)的一切人和組織都置于憲法和法律之下;國家、政府權力的分立與制衡;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要對法律的權利和義務負責,都要受法律權威的裁量。

鄧小平的貢獻在于:指明了中國的法治目標——如何以憲法、法律為武器,用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來治理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法治國家。這就將“法律的統(tǒng)治”的觀念理性上升到了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高度。

新中國建立后,我國逐步加強了民主法制建設,在黨的八大上我黨第一代領導集體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辦事”等法治主張(注:董必武在1956年9月黨的八大上提出過這些主張,但沒有引起足夠重視。)。但由于長期推崇“領袖治國”、“政策治國”、“法律的統(tǒng)治”的觀念沒有真正確立過。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后,法治問題才逐漸地引起以鄧小平為核心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的高度重視。此后的十多年間,鄧小平對法治問題的重要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與原則、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黨和國家領導制度建設、民主法制建設、廉政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多方面的相互關系,作了較深入而全面的回答。在1997年黨的十五大上,黨中央鄭重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寫進正式文件中,將過去通常所講的“法制國家”改為“法治國家”,表明了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心與魄力,這是對鄧小平法治思想的新概括與新發(fā)展。

其二,站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高度,強調(diào)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地位

我國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是包括政治建設、經(jīng)濟建設、思想文化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在內(nèi)的全面建設。政治建設是方向,經(jīng)濟建設是中心,思想文化建設是靈魂,而民主法制建設是保障。四者既互為條件,又互為目的;既互相促進,又互相制約;既各自獨立,又互相滲透。

其三,站在憲法和法律的高度,強調(diào)國家和社會的一切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

主張依法治國,主要是指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同時,國家政治、經(jīng)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種活動,都必須用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必須制定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體系,來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把人民群眾作為依法治國的主體。誠如十五大報告所說的:“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意志力的改變而改變。”

其四,站在治國安邦的高度,提出要實現(xiàn)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變革。

“人治”與“法治”是相對而言的兩種不同的治理國家、規(guī)范社會的管理模式,它以人的權力與法的權威為各自的判斷標準。實現(xiàn)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變革,主要就是實現(xiàn)從“法依人”到“人依法”的根本性變革,這是中國政治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另一方面,鄧小平提出要通過深化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系,實行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逐步做到“從制度上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jīng)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保ㄗⅲ骸多囆∑轿倪x》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336頁。)他強調(diào),要理順黨組織、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理順中央、地方與基層之間的關系,理順組織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理順各民族之間的關系。這些都充分體現(xiàn)了鄧小平的法治思想高瞻遠矚的戰(zhàn)略性。

二、制度治理的法律化

從制度入手,強調(diào)制度的根本性,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立在社會主義法治基礎之上,使立法、執(zhí)法、司法、護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融為一體,是鄧小平法治思想的重點和核心。

其一,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wěn)定性和長期性

西方新制度經(jīng)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種社會的游戲規(guī)則,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而現(xiàn)代政治學理論認為,制度是有層次的,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和辦事制度(規(guī)則)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從政治角度來說,根本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如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基本制度是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如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體制度是指國家政治體制運行的具體管理制度(如領導制度、公務員制度、廉政制度等),而辦事制度是指具體制度中的相關管理規(guī)則、管理方式與管理技巧(如工作人員守則、一個單位的會議制度等)。

制度治理應以加強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為重點。鄧小平提出從基本政治制度入手來建設民主政治,并將民主政治與制度建設合二為一,既有效地推進了我國的民主政治發(fā)展進程,又直接增強了社會主義制度的穩(wěn)定性與優(yōu)越性,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意識與民主政治制度化取得了和諧與統(tǒng)一,也使產(chǎn)生政治不穩(wěn)定的最直接、最關鍵的因素——“政治參與與政治制度化比例”(注:[美]寒繆爾·亨廷頓:《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譯者前言”第5頁。)得到了圓滿的解決。制度治理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社會主義法制的完備,有賴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成。

其二,必須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問題是政治建設的首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的關鍵問題。針對我國缺乏民主傳統(tǒng),尤其是“文革”中民主法制遭到嚴重破壞的實際,鄧小平強調(diào)新時期的任務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條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注:《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頁。)。加強法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民主的大多數(shù)內(nèi)容,往往通過憲法和法律肯定下來,以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自己享有的民主權利。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廣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會有章可循。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項艱巨而又長期的系統(tǒng)工程。為完成這項工作,一要完善各項民主制度,把社會主義民主納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把各項民主權利,首先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和其他民主權利,用國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確認,使之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二要逐步制定完備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犯法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則變?yōu)楝F(xiàn)實的國家制度,上升為法律規(guī)范,真正使民主化和法律化緊密結(jié)合。

其三,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

要加強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本的一條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注:《鄧小平文選》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147頁。)。這是總結(jié)新中國法制實踐經(jīng)驗教訓的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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