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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學校,各區(qū)縣教育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上海市機構(gòu)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上海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市級行政權(quán)力清理工作的通知》(滬編〔2014〕235號)的工作要求,經(jīng)研究決定取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注冊登記前置審核事項。各辦學機構(gòu)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注冊登記按下列辦法執(zhí)行。
一、根據(jù)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印發(fā)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2010〕1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申請“自考社會助學辦學機構(gòu)”是指具有高等非學歷教育辦學資質(zhì)的普通高校和民辦高等非學歷教育院校(即由各區(qū)縣教育局審批設立的各類“進修學院”。下同)。
二、民辦高等非學歷教育院校申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可向?qū)W院的審批機關(區(qū)縣教育局,下同),提出增設“自考助學”辦學項目的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自考社會助學辦學機構(gòu)”,即可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各區(qū)縣教育局應將學院開展的“自考助學”辦學活動納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普通高校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由各普通高校按照高校內(nèi)部繼續(xù)教育和非學歷辦學申報審核程序和相關制度規(guī)定,審核設立“自考社會助學辦學機構(gòu)”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服務,并落實和加強對學校開展“自考助學”辦學活動的辦學管理。
四、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辦學機構(gòu),應將學校的辦學資質(zhì)、助學專業(yè)、助學形式和助學地址等相關信息資料及時報送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考試院自考辦”),由市考試院自考辦按照《試行辦法》,做好學?!白詫W考試社會助學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五、市自考委此前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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