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 法
第十三節(jié) 《刑法》規(guī)定的各種犯罪簡介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該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一)背叛國家罪
該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102條、1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依照《刑法》第56條、1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分裂國家罪
該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103條第l款、106條、1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根據(jù)《刑法》第56條、1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三)煽動分裂國家罪
該罪是指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103條第2款、106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根據(jù)《刑法》第56條、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四)武裝叛亂、暴亂罪
該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104條、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lo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jù)《刑法》第56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以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五)顛覆國家政權罪
該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105條第l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jù)《刑法》第106條的規(guī)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根據(jù)《刑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根據(jù)《刑法》第56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除單處剝奪政治權利以外,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